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资助政策,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我校设立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和学习提供支持和保障。为保证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北京大学助学金包括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社会捐赠项目等。

第三条  助学金申请流程为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统筹分配、发放与管理等。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申请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参加当前年度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若专项助学金有相应的协议,则申请学生除了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相应协议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助学金评审一般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进行,依据为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结果。评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使用

第八条  助学金一般于资金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

第九条  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不可用于奢侈性消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院系有义务保障助学金相关数据的安全,未经本人许可不向第三方泄露个人隐私数据。

第十一条  获助学金学生应努力学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如在受助学金资助期间出现学习态度不端正,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经查实虚报家庭状况或收入、弄虚作假,将所得助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违反相应助学金协议等行为,资助中心有权收回当前年度已发放助学金、降低下一年度助学金额度或取消其获助资格。

第十二条  获助学金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和捐赠方组织的相关活动,自觉接受学校和捐赠方的跟踪考核,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邮件)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设立监督电话及监督邮箱,用于接收监督及举报信息。如发现在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相关学生受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5次北京大学学务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