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免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工作,根据《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学生免除学费的经费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困难补助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章 免学费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科一年级新生,可以申请免除学费:

(一)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残疾学生

(三)革命烈士子女

(四)父母患重大疾病以致家庭无法承担学费的学生

(五)学校认为因其他情况可以减免的学生

  第五条 免学费的评审和发放流程

(一)评审:免学费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和招生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学生资助中心和招生办公室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招生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判,经两方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确定初评名单。

(二)发放:名单通过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予以发放。

第四章 发放方式和发放标准

第六条 免学费的额度根据学生实际需缴纳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 免学费新生人数每年不超过 30 人。

第八条 免学费采取转卡方式发放,特殊情况可领取现金。

第九条 免学费为一次申请免除本科阶段全部学费,按照学年度分批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生提供虚假信息,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分,并进入诚信记录。如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时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