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寻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中心寻访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以下简称“寻访困难生”)工作,根据《北京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9]25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参加寻访困难生工作的教职工。

第三条 寻访困难生所产生的费用是指教职工因寻访困难生所发生的差旅费和探望困难生家庭的慰问品费用等。

第四条 寻访困难生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申请审批制度。寻访前应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立项书,经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寻访差旅应避免铺张浪费,符合《北京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第二章 寻访的流程

第五条 寻访团队应在寻访前确定寻访地域与具体学生,制定寻访路线和寻访预算,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安排实施。

第六条 寻访团队应按照寻访方案,提前联系家长确定寻访行程。寻访原则上应为入户家访,不得通过视频或电话代替。寻访过程中原则上不在困难生家中用餐,严禁收受各种礼品礼金。

第七条 寻访过程中应注意保存文字及影像资料,寻访团队在寻访结束后30 天内应向资助中心提交寻访调研报告。

第三章 寻访费用的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寻访困难生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报销均以北京大学国内差旅报销标准为依据。

第九条 寻访看望困难生家庭可购买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作为慰问品赠与受访家庭,标准为每个困难生家庭500元。购买慰问品时需开具正式发票,并附小票或盖销售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以备财务报销之用。

第十条 寻访偏远、公共交通不能到达地区的困难生家庭,确因地理环境或当地条件限制需要在当地租车的,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申请,并说明租车路线,经资助中心审核,符合财务规定后方可租车。租车时间段,按相应天数扣除市内交通费补助,照常发放伙食费补助。租赁车辆时,既要满足任务需要,又要符合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得租赁豪华车辆,选择经济、便捷、安全的路线行驶,严格控制行驶成本。需选择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报销时需提供正式租车合同及正式租车费发票。租车合同中需注明租车时间、往返地点、收费项目及标准、金额等内容。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单位公章。租车不得用于工作之外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寻访团队的费用根据寻访方式的不同分情况进行报销,具体如下:

院系立项

院系自行组建寻访团队,学生资助中心主要以寻访学生户数为依据,核对团队财务预算,确定具体金额,将款项拨付到各院系账上,各寻访团队在本院系按财务要求自行报销。

出差顺访

院系教职工因学校公务出差,在附近地域顺访学生,需至少提前一周向资助中心报备顺访方案,公务出差部分的费用按出差要求自行报销。因顺访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城市间交通费、租车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和看望学生的慰问品费用等,按照财务报销规定,由学生资助中心承担。院系教职工在出差费用报销完成后持出差费用报销凭单复印件和寻访票据等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顺访费用报销。

返乡顺访

院系老师在寒暑假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返乡顺访学生,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因顺访产生的额外费用,例如城市间交通费、租车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和看望学生的慰问品费用等,学生资助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顺访结束后,按照财务报销规定进行顺访费用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