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根据教育部《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教财[1993]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困难补助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章 认定和发放流程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二)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学生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病故或遭受意外伤害过世;

(四)其他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和发放流程

(一)院系认定:凡符合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条件的学生,院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集体决议后确定并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需列明学生基本信息、申请原因和学院建议的补助金额,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生资助中心发放:召开学生资助中心办公会议就院系提交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即时发放。

  第四章  发放方式和发放标准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依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分为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档。

第七条 补助款采取转卡方式发放,特殊情况可领取现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院系需要按照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对学生进行严格认定,如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则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分,并进入诚信记录。如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时规定》进行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13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