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单位和资助工作者立德树人,在资助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和“学生资助工作新人奖” ,用以表彰在上一年度学生资助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集体和个人,相关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不连续获奖。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不超过50人,学生资助工作新人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学校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参评条件:

(一)参评单位为北京大学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二)重视学生资助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学生资助专职工作人员;

(三)积极配合学生资助中心,能够按时按质完成资助中心布置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积极主动,能够根据本单位特点有计划、有创新地开展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关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活动和成长成才创造有利条件,并取得一定成效;

(六)在其他相关资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参评条件:

(一)北京大学教职工,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上一年从事过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

(三)道德品质高尚,专业素养突出,有高度的责任心,热爱学生资助工作,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善于结合实际进行探索,积极运用新的工作形式和载体,形成了比较好的工作经验;

(五)近三年来在学校组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合格;

(六)在上一年度发表过学生资助相关文章或开展过相关课题研究的个人优先参评,参与过寻访困难生活动的个人优先参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新人奖参评条件:

(一)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从事资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具有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学生资助工作经历;

(二)热爱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恪守职业规范,情系学生成长,道德品质高尚,专业素养突出;

(三)有责任心,工作细致认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深度辅导,并按时高质量的完成学生资助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的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培训;

(五)上一年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评选流程

第六条 相关奖项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选,评选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资助工作进度发布评选通知;

(二)单位推荐: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新人奖均采用单位推荐方式,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向学生资助中心推荐参评人选,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组织初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初评,同时向相关部门了解参评个人的廉洁自律和师德师风情况;

(四)审议确定: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对初评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

(五)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

(六)颁奖: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21日第94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